著作权登记范围
版权也称为版权。 根据自愿原则,下列作品应当进行著作权登记:
软件著作权;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民间艺术、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艺术和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平面作品和模型作品,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此外,也接受其他版权相关事项的登记; 各类作品的授权事项登记(计算机软件除外); 音像制品的注册; 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事项,由版权局指定,中心登记。
出版海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
音像出版单位受版权局委托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包括以录音带、录像带、CD、激光光盘等音像制品形式的出版合同,并报认证登记 中央。
质押合同
版权质押合同登记。
各种注册相关服务
提供各种注册相关的咨询服务; 起草各类注册相关文件,联系注册相关事宜等。
著作权登记费项目已获发改委批准,中心按照《发改委关于自愿性著作权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