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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所得作为公司注册资金后该股东能否保持股东的法定权利?

发布时间:2021-08-30浏览次数:650

答案是不能。

首先我们看法律规定:

2006年施行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1999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没有提到“除外”的情形。但是,“除外”规定是现行法律依据,代表一种倾向。投资人以犯罪所得进行入股,如果其投资的犯罪所得被相关部门追缴,则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款的规定,视为股东抽逃全部资金或全额注册资金不到位,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其股东资格。

简单解释,股东以各种形式出资作为公司资产,但是法律规定里有个“除外”规定,这个可以解释为如果出资是非法所得或是属于相关部门追缴当中的资产,那么作为公司出资是不具有效力的,当被相关部门开始追缴的时候会把相应资本抽出,同时解除股东资格。所以在公司商标注册时候要多注意股东情况啊。不然公司中突出问题,对大家都不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