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的全称不能作为商标去注册
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是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因此,当该商标为注册人自己使用时,企业全称(被作为产品商标)和生产厂厂名完全一样、属于“重复标注”;当该商标许可其它企业使用时,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产品上便有了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两个“企业全称”。在市场上从未见过此种标注的产品。